党团协会法律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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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70周年专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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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乡镇、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。

乡镇、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, 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。妇女代表

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。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

席一人、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。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, 一般每年举行

一次。

第二十四条农村的行政村、城市的居民委员会等设立妇女代表

会, 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。

妇女代表会由居住区域、辖区单位的妇女代表组成, 推选主任一

人、副主任若干人, 负责日常工作。妇女代表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。

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, 可以补选。

第二十五条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

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。

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 每届任

期三至五年。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、副主任若干人, 负

责日常工作。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产生。

第二十六条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、牧区, 农、林、渔场, 非

公有制经济组织, 专业市场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, 妇女组织的形式

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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