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三条乡镇、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。
乡镇、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, 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。妇女代表
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。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
席一人、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。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, 一般每年举行
一次。
第二十四条农村的行政村、城市的居民委员会等设立妇女代表
会, 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。
妇女代表会由居住区域、辖区单位的妇女代表组成, 推选主任一
人、副主任若干人, 负责日常工作。妇女代表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。
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, 可以补选。
第二十五条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
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。
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 每届任
期三至五年。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、副主任若干人, 负
责日常工作。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产生。
第二十六条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、牧区, 农、林、渔场, 非
公有制经济组织, 专业市场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, 妇女组织的形式
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。